提供深圳租车最新12项条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3/11
1: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远郊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租赁管理,执法机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汽车租赁执法。
2:鼓励汽车租赁业实行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业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规范运作,引导汽车租赁业务,汽车租赁经营,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汽车租赁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规定。
3:在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30天内向行政主管部门在根据流量或远郊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
4:司法自由分配的原则。分配指标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用评估计划,确定并实施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业务的建议,指标分配,分配的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布。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的汽车租赁业务服务,安全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6:发现承租人从事非法营运和其他非??法活动的,由汽车租赁,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署或终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发现承租人使用租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车辆,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汽车租赁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括使用的车辆,在租赁期内,租赁费用及付款,转让车辆,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和解决纠纷的方法。